970110 制定「基隆市补助弱势妇女生育津贴自治条例」
第 1 条 基隆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贯彻宪法保障妇女社会安全政策,落实照
顾妇女福利工作,补助妇女生育时所需相关费用,特制订本自治条例。
第 2 条 申请妇女生育津贴(以下简称本津贴)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具合法婚姻关係者。
二新生儿父母之双方或一方设籍本市并实际居住达一年以上,且新生儿
出生后入籍本市。。
三妇女生育或妊娠满二十周以上之死产或自然流产,其持有合法证明文
件者。
四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公布最低
生活费用一点五倍。
五原住民不受第四款之限制。
前项第一款所称具合法婚姻关係,係指受胎至申请期间婚姻存续或曾经存
在。
前项第四款所指全家人口,係指新生儿父母及其兄弟姐妹。
第 3 条 符合第二条规定之妇女每生育一胎次补助新台币壹万元整,
双胞胎补助新台币贰万元整,三胞胎补助新台币参万元整,余类推。
前项申请以两胎次为限。
第 4 条 符合资格者,于新生儿出生后三个月内,备户籍誊本税捐单位提具之全
户各类所得资料申请人之身分证及印章(死产及自然流产者检附证明文
件),委託他人代为申请,需检附委託代办授权书及代办人身分证印章
,逕至户籍所在地之区公所申请,逾期视同放弃。
第 5 条 符合资格之妇女于产后死亡者,得由其配偶或法定继承人之一检具除户户
籍誊本办理申请。
第 6 条 生育之妇女未设籍本市或未具中华民国国籍者,应以配偶为申请人。
第 7 条 夫妻双方设籍本市不同区者,应以新生儿设籍之辖区区公所为受理单位,
并以设籍该区之夫或妻为申请人。
第 8 条 符合申领资格者,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应于完成出生登记后,配合告
知本项福利津贴,请新生儿父母(或委託代办人)逕至户籍地区公所申办
。
第 9 条 本津贴所需经费由本府拨付定额周转金至各区公所,请各区公所应于每月
二十日逕拨至申请人邮局帐户内,同时检送申请案件之印领清册等相关资
料报本府核销。
第 10 条 已发之津贴发现不符合申领资格者,应由各区公所办理追回,其涉及刑责
者移送司法机关办理。
第 11 条 本自治条例所订定之事项,若中央另有法令规定,从其规定。
第 12 条 本自治条例自中华民国九十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请问有住基隆的妈妈申请过吗????因为我4月底要生了想了解一下
我有打电话去安乐区公所询问
其中,第二条第四款:
“家庭总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过政府当年公布最低生活费用一点五倍“
小姐说要家庭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不得高于15000元。如果高于15000元就不用申请了,一定不会过。
如果低于15000元,可以申请看看,或许会过
意思就是,过不过还得区公所审核,一点诚意都没有。
而且规定还很严格喔
只能申请两胎,且第二条第四款所定义的“全家人“係指新生儿父母及其兄弟姐妹。也就是“全家人“最多只能父母、第一胎、第二胎,这样四个人而已(除非生多胞胎)。儘管你还有抚养公婆或父母等,这些通通不能申报。
所以,每个人每月15万,只能申报四个人,家庭年收入只要超过72万的就不能申请啰。
我跟老公都是上班族,每一分一毫的收入都逃不掉,所以没法申请啰。
符合规定的妈妈们可以试试看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