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
女工怀孕期间安胎应如何请假疑义
内 容
行政院劳工委员会八十三年十二月廿八日台八三劳动三字第一二一一九七号函
女性员工因怀孕不适需要安胎者,可依劳工请假规则第四条请病假,如有不足,再依同规则第五条规定办理。
劳工请假规则
第 5 条
(普通伤病假逾期之处理)
劳工普通伤病假超过前条第一项规定之期限,经以事假或特别休假抵充后
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职停薪。但留职停薪期间以一年为限。
如需安胎,依劳委会解释令可以请病假,病假不足时,改请事假及特别休假,再不足时,得予留职停薪,公司不准违反劳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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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于 2007-11-22 08:53:05 重新编辑过)
即使是扣薪,
不给签,不让请,
妈妈们也还一样是弱势!
无奈